网站切换:         农历:2024年三月廿六    阳历:2024-05-04      会员登录   |   注册新用户  |   帮助
联系电话:0411-84327770 海葬咨询预订:18940929990(8:30-17:30)
新闻资讯 您的当前位置:首页 > 新闻资讯

扬州江都杀害女童罪犯一审被判死刑

发布时间:2015-04-29    浏览数量:419

  •  
  • 2015年04月29日报

    “扬州女童被害案”后续

    去年国庆节期间,扬州江都6岁女童王雯(化名)被害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。4月28日,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,杀害王雯的王冶因犯故意杀人罪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,被判处死刑。


    2014年10月3日下午,6岁女童王雯到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亲戚家参加婚礼时失踪。10月6日傍晚,警方在姜堰区华港镇一河边发现失踪女童遗体,证实王雯被害。10月8日中午11时50分许,警方准确锁定并将潜逃至姜堰区桥头镇的犯罪嫌疑人王冶抓获归案。

    法院认定,2014年10月3日下午3时许,王冶骑一辆白色欧派电动车,经过姜堰区华港镇塔岳村六组时,将王雯骗至该镇港口村十三组伍子河西侧荒地处,欲对其实施猥亵行为,后因王雯呼救反抗,王冶害怕被行人发现,遂采取捂嘴、卡颈等手段致其窒息死亡。

    法院审理认为,王冶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;王冶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规定,明知是爆炸物而予以储存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。

    4月28日上午,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被告人王冶被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王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5639.5元。

收缩
  • 电话咨询

  • 18940929990